2月22日,美国佐治亚州波特尔镇的铁厂工人罗伯特·哈里斯夫妇用6个孙儿的生日作为“幸运号码”购买两张彩票,竟然一举中得2.7亿美元的头奖。
在为这对夫妇欣喜之余,一个问题油然而生——为何在保障隐私权方面颇为让人称道的美国却不为中彩者保密,而要将他们的具体身份公之于众?
原来,在彩票业发达的美国,专门立有一部《记录公开法》,里面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,公民则有权利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,这也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。
众所周知,彩金收入并非个人劳动或经营所得,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,公众自然拥有知情权,尤其是大奖的归属,中奖者的所谓“隐私权”并不能构成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。
中国的彩票大奖得主之所以能够“隐身”于公众的视线,乃是因为一些人渲染公布中奖人身份将造成多大危险,以及宣扬个人的合法收入均属隐私,从而误导舆论,得到许多梦想自己也能中奖的彩民呼应。
不可否认,公布个人获得巨额收入的信息确有可能招致他人觊觎,但这是所有财富的共同特征,而不单独是彩票。而且个人的收入情况并非只要合法就算“隐私”,而应看是否干涉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由之而生的知情权。
“隐私权”并非独立的绝对权利,当个人的作为和收入等“私事”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时候,便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属性,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,此时的“个人隐私权”则需要因应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有所收敛。所以,在社会性大型活动中所得的奖金和彩金,则与公众直接相关,应当公之于众,而不能用个人“隐私权”来对抗公众的知情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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